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河南省会计学会
英文名称:Accounting Society of Henan province,
英文缩写:ASH。
第二条 河南省会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各省辖市会计学会、省直各行业会计学会、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人士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组织广大会计工作者积极开展会计学术研究、经验交流等活动,推动我省财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主管部门为河南省财政厅,并接受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
(二)调查研究会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解决的途径;
(三)研究和介绍国内外会计发展动态及会计管理经验;
(四)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会计培训及咨询服务工作;
(五)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会计刊物;
(六)建立学术人才库,为我省会计学术领军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提供服务;
(七)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对会计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同时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八)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 本会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下列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1、各省辖市会计学会;
2、省直各行业会计学(协)会。
(二)下列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1、设有会计专业的高等院校;
2、设有会计研究机构的科研单位;
3、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省直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
(三)下列人员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会计师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2、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具有会计师、讲师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五)能够完成本会工作任务;
(六)具有学科优势,对学会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七)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
(八)身体健康,能够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1、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入会须有入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个人会员入会须本人申请,本会两名理事或常务理事介绍。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设执行机构审查通过;
(三)经批准为本会会员后,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颁发会员证。会员证分团体会员证、单位会员证、个人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发展会员;
(四)积极参加由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及经验交流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因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的人事变动,其代表亦做相应变动,并报本会常设执行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收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以省辖市为单位协商推荐产生。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后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审查批准,提前或延期召开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组织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或授权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因特殊需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或授权增补理事;
(九)决定或授权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十)决定或授权开展对外交往重大事项;
(十一)组织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批准本会内部管理体制;
(十三)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名额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同放弃其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专业素质高;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开拓能力、创新能力;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财政厅审查、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省财政厅审查、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检查、监督、领导秘书处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具体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确定的工作计划;
(三)经授权代表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四)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批准后实施;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负责本会的资产及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八)处理其他事务。
第七章 学术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批准可设立学术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术研讨;
(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企事业单位的经验交流;
(四)调查研究和咨询服务;
(五)完成上级学会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服务收入;
(三)有关单位的资助、赞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终止前,必须在省财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南省会计学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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