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
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CFO
英文缩写:HPCFO
第二条 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是由河南省境内的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所指总会计师涵盖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以及未设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单位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组织省内各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推动企业不断提高财会管理水平,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中原经济区的发展,成为沟通政府、社会和企业间联系的桥梁,成为各行各业总会计师之家。
第五条 本会主管部门为河南省财政厅,并接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会会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对总会计师进行诚信教育,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在行业内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组织培训总会计师及高级财会人员,努力提高专业技能;组织完成有关部门规定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组织各种专题讲座、研讨会、辅导班;
(四) 组织总会计师行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进行沟通、协调;参与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相关部门决策的调查、研究活动;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协调功能,总结、推广总会计师工作经验;进行总会计师资质评价,组织相关人才交流,建立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人才库,为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六)反映总会计师的有关要求、意见、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有关总会计师专业的科研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探讨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现代企业制度,探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升总会计师在经营决策中的作用;
(八)开展有关专业咨询活动;
(九)编辑、出版与专业相关的刊物、书籍和专题研究报告;
(十)组织总会计师行业开展对外交流;
(十一)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八条 本会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大中型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介机构的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不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单位财务主要负责人,可代表本单位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具有高级会计师及其相关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会计界专家、学者。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符合《中国总会计师条例》中规定的总会计师任职要求;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五)能够完成本会工作任务;
(六)具有学科优势,对本会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七)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
(八)身体健康,能够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1、单位会员入会须有入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个人会员入会须本人申请,本会两名理事或常务理事介绍。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本会常设执行机构审查通过;
(三)经批准为本会会员后,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颁发会员证。会员证分单位会员证、个人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事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因单位会员的人事变动,其代表亦作相应变动,并报本会常设执行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收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以省辖市为单位协商推荐产生。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后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其提前或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组织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或授权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因特殊需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或授权增补理事;
(九)决定或授权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十)决定或授权开展对外交往重大事项;
(十一)组织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批准本会内部管理体制;
(十三)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名额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同放弃其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专业素质高;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开拓能力、创新能力;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财政厅审查,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省财政厅审查、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检查、监督、领导秘书处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具体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确定的工作计划;
(三)经授权代表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四)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批准后实施;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负责本会的资产及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八)处理其他事务。
第七章 地方和行业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各省辖市、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批准,可设立地方或行业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地方和行业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本辖区或本行业会员单位开展理论研讨、学术交流、调查研究、经验交流、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服务收入;
(三)有关单位的资助、赞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终止前,必须在省财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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