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准确、完整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根据《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主要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信息,具体包括财务报表、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
第三条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
(一)资产负债表。反映政府整体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二)收入费用表。反映政府整体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三)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
第四条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以财务报表为依据,结合国民经济形势,对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内容进行分析。
第五条 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反映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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