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 政府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政府部门编制,主要反映本部门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为加强政府部门资产负债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撑。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包括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别反映本级政府整体和行政区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可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评估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以及制定财政中长期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本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是指将政府财政、各部门和其他被合并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以合并结果反映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行政区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是指将本级政府和所辖各级政府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以合并结果反映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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