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政府部门和单位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根据《政府财务报 告编制办法》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主要反映政府部门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信息,具体包括财务报表和 财务分析。
第三条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
(一)资产负债表。反映政府部门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二)收入费用表。反映政府部门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三)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
第四条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趋势分析,以及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
第五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包括:
(一)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集团)下属的事业单位。
(二)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
财政部对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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