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相关利息、股利、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以及金融工具相关风险的披露。
金融工具相关披露的目标,是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和列示,以及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情况,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列报财务报表信息。由于金融工具交易相对于企业的其他经济业务更具特殊性,具有与金融市场结合紧密、风险敏感性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大等特点,对于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除按照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列报外,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列报。
企业应当按照计量属性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报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企业应当披露套期活动对企业风险敞口的影响,以及采用套期会计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根据合同条款所反映的经济实质,将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并以此确定相关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与金融负债或复合金融工具负债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与权益工具或复合金融工具权益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企业应当正确把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原则。满足本准则规定抵销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企业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同或协议约定等各方面因素以及自身以总额还是净额结算的意图,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是否符合抵销条件进行评估。
企业应当按风险类别(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披露金融工具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包括风险敞口的来源、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风险敞口的汇总数据、风险集中度信息等,以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所面临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效果。
本准则对于“金融资产转移”和“已转移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的定义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要求,对于已转移尚未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以及已终止确认但继续涉入的金融资产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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